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問題
出自維政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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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簡介
[編輯] 背景
[編輯]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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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1]
[編輯] 解決方案[2]
[編輯] 修改第24 (2)(1)條
- 正方
- 反方
[編輯] 由終審法院在相關的案例出現時自行修正
- 正方
- 反方
[編輯] 由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第24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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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
- 反方
- 《基本法》第24(1)條毫不含糊地把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中。
- 釋法違犯法治原則
